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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 超時先說明後核查

多想點辦法打擊偷換卡行為,看起來“超時費”收得還是挺有道理的。但單憑時間來作為“定罪”標準,是不是太過輕率瞭?如果這些疲勞的司機們想在車上睡一覺的話,他哪裡來的發票呢?那是不是也非要交“超時費”?如果車子壞瞭,花瞭半天自己修好瞭,又能怎麼證明?我們不能排除有人為逃脫高速公路收費而玩弄一些小伎倆,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多想點辦法,總好過這種容易冤枉好人的簡單做法。本報訊 近日,河北石傢莊一駕駛員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身體不適,在休息區睡瞭一晚,結果出高速時卻被收瞭385元“超時費”。雲南有沒有“超時費”之說呢?昨日,記者從雲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得到證實,雲南也有“超時”之說。但駕駛員也不用擔心,我省“超時”標準能滿足正常駕駛,如因其他原因超時,駕駛員說明後,收費站工作人員會進行核查。標準:小車按60碼推算是否超時高速路上“超時”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據雲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人士解釋,車輛從高速公路入口行駛至出口,收費工作人員根據收費卡上記錄信息便可大致判斷車輛是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所謂的“超時費”是為瞭防范、打擊少部分車輛在路上調換收費卡、車輛不出收費站來回兩地間倒客等非正常行駛現象。該人士介紹,目前我省以貨車行駛速度為每小時30公裡,小車為每小時60公裡為標準,後根據行車裡程和行駛時間來確定車輛是否“超時”。如昆明至大理的行車裡程為350公裡,以小車每小時60公裡來推算,小車最慢在6小時內就能走完全程。如果超過6小時,即表明該車“超時”,在高速路上可能存在非正常行駛現象。如果車輛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被堵在路上;在休息區休息、吃飯;維修車輛等現象,則視為正常超時,此類“超時”隻收取經發改部門批準的正常通行費。建議:用餐等最好索要發票作證對路上調換收費卡等非正常超時的少部分車輛,一旦證據固定後,將以偷逃通行費的相關規定處理,即根據高速路行駛行駛時間X(乘)30公裡每小時(或60公裡每小時),得出路程後,對應相應的入站和出站來收取費用,但不會超過高速公路的最大裡程。“駕駛員在高速路上安全正常行駛就行,不用擔心被收"超時費"。”該人士表示,以貨車每小時30公裡、小車每小時60公裡的標準來計算,這能滿足駕駛員因疲勞在行駛途中作短暫休息,以免造成疲勞駕駛。同時該人士也建議,駕駛員在休息區用餐等最好索要發票,如遇收費站工作人員問及“超時”時,也可作為說明證據。如因其他原因“超時”,駕駛員也應向收費站工作人員說明,工作人員會用其他方法進行核查。同時,該人士稱,如有發現車輛存在偷逃通行費的現象,可撥打7171600進行舉報。據悉,維護收費公路運營管理秩序,我省結合雲南實際,曾在2008年發佈瞭《關於辦理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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